【历史故事】元朝时期宗教势力壮大,统治者怎么进行管理?

13—14世纪 , 大蒙古国——元朝统治者建立了横跨欧亚大陆的庞大帝国 , 辽阔疆域内民族文化多元、宗教信仰多样 , 统治者面临空前挑战 。
维持宗教之间的平衡 , 直接关系到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稳定 , 因此宗教管理的法治化成为了巩固统治的必要条件 。 面对现实情况 , 统治者规范了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领域的宗教活动 , 不断平衡各宗教间的关系 , 促进其相互制约 , 通过法律处理宗教与政治、宗教与经济、宗教之间的关系 , 推动宗教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
这在中国封建历史上、在同一时期的欧亚大陆上独具特色 , 为多民族国家维护统一提供了重要思路 , 对促进国际关系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
【历史故事】元朝时期宗教势力壮大,统治者怎么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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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朝法规制定与宗教思想
蒙古族为游牧民族 , 最初并没有自己的文字 , 但其法制思想贯穿历史进程 。 8-9世纪初 , 蒙古民族普遍遵守不成文习惯法——约孙 , 该法延续到12世纪 , 蒙古社会的阶级划分愈发明显 , 传统的习惯法也随之变化 , 法律开始维护领主权力 , 形成了如氏族首领忽里勒台制、氏族婚姻制等阶级制度;
【历史故事】元朝时期宗教势力壮大,统治者怎么进行管理?】成吉思汗时期 , 失吉·忽秃忽被封为最高断事官 , 成吉思汗下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以及律文 , 并对每种罪行详细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 成吉思汗制定的成文法律 , 推动了蒙古族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 有力地巩固了统治地位 , 强化了军事作战能力 。
自建立元朝伊始 , 元世祖忽必烈就施行政教并行的统治政策 , 元朝政府后续颁布了多项政策法规 , 这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囊括了宗教政策法规 。 但成吉思汗的法治思想并未消失 , 一直被中亚游牧民族沿用到20世纪初 , 后世各种成文法基本沿袭《大扎撒》的思想 , 不同之处只是根据现实情况进一步丰富而已 。
元朝时期统治者利用政策法规实现政治治理 , 当时忽必烈对中原地区已经有充分的了解 , 对蒙、汉、藏区域都有较为成熟治理经验 , 他实行分而治之、各依其俗的政策;对吐蕃地区确立了政教并行的管理方式 , 采取“因其俗而柔其人”的措施 。
“因其俗而柔其人”无疑是元朝统治者针对多民族国家实行的政治创举 , 是元朝管理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政治基础 。 忽必烈为了更好管理政治与宗教颁布了各项政令 , 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的《至元新格》 , 成为后续出台法律法规的准则 。
纵观元朝诸法 , 可见元朝制定法规涉及社会经济、军事政治等多个方面 , 内容详尽广泛 , 同时各个法典包含了多项宗教法规内容 , 为实施宗教政策、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参考标准和法律依据 , 为大蒙古国——元朝时期的宗教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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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朝宗教法规的成熟与完善
(一)宗教管理的机构设置
元朝时期 , 佛教在全国广泛流传 , 全真教由“非儒非道”定格为道教支派 , 天主教在我国传教 , 伊斯兰教大范围传播 , 并由此诞生了一个全新民族—回回 。 宗教的多样化在中国古代绝无仅有 。
在此背景下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 元朝统治者设立了不同的宗教管理机构 , 其中针对佛教、道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 , 对应设立了宣政院、集贤院、崇福司和回回哈的司为主要宗教管理机构 , 设置宗教机构极大地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 , 更好地体现元朝统治者推行兼容并包、因俗而治的宗教政策 。
宣政院 , 前身为总制院 , 是管理佛教僧徒和吐蕃军政事务的最高机构 , 与中书省、御史台、枢密院同为元朝政府最高行政机构 , 秩从一品 。 除此之外 , 元朝政府还在各路设置僧司等下级机构 , 对当地僧人事务及相关案件审判进行管理;至大四年(1311)和天历二年(1329)废除僧司制度、“罢功德使司归宣政” 。
集贤院 , 是元朝政府设置统管道教的专职机构 , 除管理道教事务之外 , 还负责阴阳祭祀、占卜等诸多阴阳事项 , 在元朝初期与翰林国史院为同属机构 。
崇福司 , 是元朝管理也里可温教的专门机构 , 该机构主要掌管也里可温宗教事务 , 包含僧侣、教师、教徒等人员的事宜 , 后来崇福司升为崇福院 , 统管全国也里可温掌教司72所 , 之后又恢复为“司” 。
回回哈的司 , 是元朝政府设置管理全国的伊斯兰教徒的机构 。 元代哈的大师被赋予最高管理权限 , 掌管伊斯兰教徒的各项宗教事务 , 包括处理伊斯兰教徒间的案件及其他自治事务 。 但在元朝历史上该机构重复经历了设置、撤销的过程 , 最终仅被赋予掌教念经的宗教职能 , 原先处理教徒事务、审判案件的行政职能都被撤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