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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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
一.强制执行的条件为: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 。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

二.强制执行程序的意义:
1.通过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证了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案件中的贯彻实施,从而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威信 。
2.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静儿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
3.保证民事制裁付诸实现,并能够强制民事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交出非法所得,从而避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民事权益遭受损害,从而预防和减少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 。

4.对于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能够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与人民的重大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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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人民法院可以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人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上述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
综上,我们了解到在不同的情况下,公民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要求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对方不按照法院判决、裁定中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这个时候应当从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的一年之内,但如果是其他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