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修正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 , 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 , 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 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 (实施方案编制)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 , 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 , 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 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 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九条 (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 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 , 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 ,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告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 ,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 , 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全文公布 , 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条 (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 ,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第十一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 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第十二条 (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 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