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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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再审申请人:李国良 , 男 , 1957年6月26日出生 , 汉族 , 农民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 , 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 , 女 , 1953年3月5日出生 , 蒙古族 , 农民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 , 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 , 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 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 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 ,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 , 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 ,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 。2001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01(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 。再审申请人与2001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经(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01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 。
2001年11月23日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 , 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 。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 , (2002)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01)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 “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 2003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 , 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 ,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
2004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 ,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 。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04)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 , 2005年1月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 ,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 。2005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 , 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
经2005年5月13日以(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 , 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 。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06)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9)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 , 提审本案 。2010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05)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03)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 。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 ,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70平方米 。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2001年6月24日 , 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 , 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01.018号 , 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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