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的设备分为哪几类?主要有什么设备?目前制药行业设备主要分为:制剂机械,包装机械,原料药机械,药物粉碎设备,药物检测设备制药用水设备,药用净化设备,饮片机械,其他制药设备 。
主要包括:制粒烘箱,沸腾干燥机,湿法机,粉碎机,振动筛,切片机,炒药机,煎药机,压片机,制丸机,多功能提取罐,储液罐,配液罐,减压干燥箱,可倾式反应锅,胶囊灌装机,泡罩式包装机,颗粒包装机,散剂包装机,V型混合机,提升加料机等 。
扩展资料:
制药机械设备要定期清场、维护保养,尤其是制粒烘箱、沸腾干燥机每天运行不得超过18小时,否则长时间会引起乙醇粉尘爆炸的风险,有一些医药公司需要三班倒工作,建议每班控制在6个小时内,并在交接班期间预留1小时停歇设备 。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人员不受伤害,机械设备空调、辅助机房等,要做到安全运行、隐患排查 。制药公司(厂)必须要派人24小时安全值班 。
机械分类
(1)原料药设备及机械 。
(2)制剂机械 。
(3)药用粉碎机械 。
(4)饮片机械 。
(5)制药用水设备 。
(6)药品包装机械 。
(7)药物检测设备 。
(8)其他制药机械及设备(制药辅助设备)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药设备
制药机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强制药机械行业管理,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提高制药机械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制药机械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制药机械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制药机械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凡从事制药机械生产、经营、科研、质量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制药机械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经过质量认证的制药机械 。第二章 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 制药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制药机械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所生产制药机械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所生产制药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技术管理规程;
(四)具有与所生产制药机械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五)符合国家对制药机械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六条 企业生产制药机械,必须取得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施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药机械产品目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制定 。
凡施行生产许可证的制药机械,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第八条 禁止生产以下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二)假、冒、伪、劣产品 。第九条 国家对制药机械实行行业管理,鼓励军工、机械、电子等部门的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人才、技术优势,开发新型制药机械产品,开展专业化协作,发展规模经济 。
国家对制药机械不搞定点生产 。第三章 经营企业管理第十条 制药机械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禁止经营下列产品:
(一)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施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产品合格证、产品铭牌及必备的技术文件不齐全的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二条 制药机械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用户推荐名优制药机械产品 。第十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主办“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展销会)” 。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召开全国性的制药机械博览会(展销会) 。第四章 新产品管理第十四条 制药机械新产品,系指制药机械产品在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几方面或其中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制药机械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十五条 制药机械新产品科研试制、计划、立项申报、评审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制药机械检测中心负责制药机械新产品的性能测试、例行试验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制药机械新产品样机经生产考核后,必须进行鉴定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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