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二 )


1、锅炉定期检验类别:外部检验(运行)、内部检验(停炉)、水压试验 。
2、锅炉定期检验周期:外部1年1次;内部2年1次;水压6年1次 。
3、锅炉定期检验内容: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至少保持20分钟 。
4、锅炉定期检验结论:内部:允许运行、整改后运行、限制条件下运行、停止运行 。外部:允许运行、监督运行、停止运行;水压试验:合格、不合格 。
5、 锅炉检验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各种门孔打开,用盲板可靠隔断,并切断电源;通风换气冷却,清理,准备好工具 。
6、检验检修安全注意事项:注意通风和监护;注意用电安全;禁止带压拆装连接部件 。
(二)压力容器检验检修安全技术
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类别: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全面检验 。
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全面检验:投用满3年进行首次全面检验;1、2为6年,3为3-6年,4为3年 。
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年度检查:允许运行、监督运行、暂停运行、停止运行 。全面检验:新1、2、3,在用2、3、4、5 。
【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5、压力容器检验检修前的准备工作:清理,用盲板严密隔断,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内部空间含氧量应当在18%-23%之间,取样分析,切断电源,设置警示标志 。
6、检验检修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注意通风和监护;注意用电安全;禁止带压拆装连接部件;使用单位管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 。
(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技术(15种)
1、宏观检查:直观检查,量具检查 。在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内外部检验常用的检验方法 。
2、无损检测:不损伤被检工件,利用材料和材料中缺陷所具有的物理特性 。(7种)
1)射线检测:定位准确,对体积型缺陷检出率高,不适宜较厚的工件,对人体有害 。
2)超声波检测:对面积性缺陷的检出率高,适宜检验厚度较大的工件,适用各种试件 。
3)磁粉检测;4)渗透检测;5)涡流检测;--这3种适用于表面缺陷的检测方法 。
6)声发射探伤法:与射线、超声波等常规检测方法的主要区别是一种动态检测方法,连续监视内部缺陷 。7)磁记忆检测:准确推断工件的应力集中区 。
3、测厚;4、化学成分分析;5、金相检验;6、硬度测试(碳含量决定硬度);7、断口分析8、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是验证性的综合检验,静压强度的能力;9、气密试验: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试验 。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10、爆破试验;11、力学性能试验;12、应力应变测试;13、应力分析;14、合于使用评价(安全评定);15、基于风险的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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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属于压力容器吗锅炉不属于压力容器 。
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乘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乘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盛装气体或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等于或者高于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一定式容器 。
国家建材局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是一种在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随着建材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对锅炉、压力容器的需求数量日益增加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经济、合理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建材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并按照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三条 国家建材局负责建材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主管部门,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建材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及时贯彻国家颁发的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文件,并组织本系统锅炉、压力容器的信息和经验交流 。第五条 建材系统各级领导及全体职工必须牢固地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企业主管设备的领导必须把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加强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条 各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置锅炉、压力容器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和技术鉴定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安全、设备部门的职责范围,并制定奖惩细则 。第三章 设计、制造、订货、工程施工及验收第九条 设计、制造、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