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换地板:当用户购买我公司的地板 , 在未经验收和铺设的情况下 , 若感觉整体不妥 , 可以无条件更换我公司现有的地板 , 运输费自理 , 价格另算 。已经验收并经铺设的零散地板 , 不予更换 。
保修条款
由我公司负责铺设的实木地板 , 在一年内 , 按售后服务手册条款中正常使用时 , 出现下列问题 , 由本公司承担责任(非正常使用保养除外)
(1)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 , 地板平整度大于6mm/2m;
(2)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 , 拼接高度差大于0.7mm;
(3)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 , 拼接缝隙大于2.5mm;
(4)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 , 铺设的木地板呈明显瓦片状;
(5) 在主要行走区域内 , 地板局部区域向上拱起 。
若出现上述条款任一种现象的 , 均由铺设方担负保修责任 。请用户出示保修单 , 并按《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行业标准执行 。
免责条款
由于实木地板是天然材料 , 具有自然的属性 , 如果是用户非正确地维护保养、使用的原因而导致地板出现以下条款之一的 , 均不属于本公司质量保证范围之列:
1、施工完毕后 , 房屋无人居住 , 或长时期无人居住 , 造成室内过于干燥或室内缺少通风换气 , 引起开裂现象 , 或由于湿度过大 , 发生起拱现象;
2、因空调、暖气、管道、生活用水:滴、冒、跑、漏等原因 , 造成地板变形;
3、人为损坏地板或人为受潮;
4、非正常清洁保养;
5、漆面受损;
6、因用户住宅建筑构件引起的问题;
7、由于材种自然属性变化 ;
8、本公司或经销商出售时 , 明确告知地板是处理品;
9、由于季节干湿变化 , 地板变形 , 其数值在WB/T1017—2002《木地板保修期内面层检验规范》的允许值内 。
10、以上其中任何一项条款引起质量问题 , 均不作为质量保证 , 但可收费上门服务 。
售后服务程序
1、本公司实木地板施行“买我地板 , 我铺设 , 我负责 , 我保修”的原则 , 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 请及时与我公司专卖站或授权的销售处联系 , 我们将热情为您上门服务 。
2、若店内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 认定地板质量问题 , 应及时按规定保修地板 。
3、若店内售后服务人员与您分析处理要求不能达到共识时 , 请拔打我“30家”监督、咨询、投诉电话:北京010-64970229(24小时开通)、上海021-52767666 , 或拔打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010-84649544 , 或拔打各地消协电话:12315 , 技术监督局投诉电话:12365。
4、若地板产品与铺设不为同一单位 , 请客户先与铺设方联系 , 如铺设方认定不是铺设质量 , 而是地板质量时 , 请客户携铺设方有效意见与我公司经销处联系 , 必要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 , 请有关部门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评定 。评定费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 或按上述第三条投诉 。总之 , 要认真贯彻对客户负责的精神 。
第六章 先行赔付细则
200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定为“消费与环境”消费年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全国30家实木地板双承诺企业(以下简称30家)在同行业中 , 率先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 即消费者购买30家任一家企业所生产、销售和铺设的实木地板 , 出现质量或服务问题时 , 而经销商拖延、拒绝、或无力赔付 , 由30家自律法律委员会先行赔付 。
一、 先行赔付的条件
1、顾客须提供加盖30家企业之一的合同认证章或售后服务的合同、购木地板的小票、收据或销售发票 , 时间在一年保修期内 。
2、先行赔付:系指专营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 , 对于售后服务问题难以处理或难以达成共识 。一般性问题由专营经销商自行解决 。
3、经国家质检部门鉴定与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地板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成员评定,或直接经专家组单独评定 , 确认专营经销商提供的实木地板的质量或铺设服务出现问题 。(而未经企业认可的专卖店或消费者自行铺设、保养不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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