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禁止协签在劳动合同之前,这样的话敬业协议是否有效?( 三 )


如果没有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则竞业限制的期限为3年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按照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竞业限制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二年 。其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但未规定违约金的标准 。一般认为,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得过高,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其三,《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要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自动终止情形 。
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所在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应当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已自行终止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现实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很多纠纷是由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严谨,或没有按约定支付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引起的,守约方以此为由对抗保密义务,导致协议无效,保密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保密协议中就约定保密费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时间和方式支付,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2003年,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就曾以深圳雷地科技公司因未向离职后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等理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雷地公司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金刚石膜新材料独立研制成一种高强度、不磨损、透光良好的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后,公司先后有八名负责科研和市场营销人员离职纷纷成立新公司,生产玻璃手机视窗产品,导致该公司蒙受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该司遂以违反保密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深圳禾兴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303万元 。
福田区法院审判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有《保密合同》,从双方所生产的产品来看,均生产手机视窗玻璃,属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的企业,被告行为违背了原来双方签订的保密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但该法院同时认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补偿 。原告在保密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中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给被告 。
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和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人认为这种判决合理合法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或者部分无效的 。该用人单位对竞业限制补偿未作具体约定,又未依有关规定向离职的员工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这恰恰就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
因此,这种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自签订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敬业协议和保密协议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敬业禁止协签在劳动合同之前,这样的话敬业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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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调整法律不一样:竞业限制主要由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受劳动法和民法调整;保密协议不但受劳动法、民法调整,还受刑法的规范与调整;2、法律后果 不一样:前者违反主要是违约金的赔偿;后者违反的可能会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3、受法律约束程度不一样:前者以有效的书面协议为约束前提;后者则有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约束;4、遵守的内容不一样(这个现在实务界有不同观点,有认为竞业限制也必须是涉密人员):前者是约束员工不去竞争对手工作;后者是约束员 工不泄露知晓的商业秘密;5、遵守的对价不一样:前者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后者严格意义上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 。
业务敬职敬业协议
敬业禁止协签在劳动合同之前,这样的话敬业协议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