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 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
三、北京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商场库房应符合: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 , 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保证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 , 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 , 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 , 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 , 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 , 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 , 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 , 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 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 。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 , 保管人员离库时 , 必须拉闸断电 。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 。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 , 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 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
第七条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 , 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 , 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一些内容 ,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哦!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劳动安全的知识 。请您多多关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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