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体检标准2022正式版( 二 )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
内 科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
【警察体检标准2022正式版】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