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贮藏是什么?( 二 )


种子的运输
其实质是在经常变化不易控制的环境中贮藏种子,因此更要遵守种子贮藏的基本原则,要妥善包装,防止种子受到曝晒、雨淋、受干、受潮、受冻、受压 。国际贸易中批量大的种子,有的已采用集装箱承运 。包装件既要封口严实,又要便于启封取样查验 。标签要一式两份,一份放在容器内,一份牢固地附在容器表面 。运输应尽量迅速,到达目的地后要尽快转入适宜的贮藏环境 。
种子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什么林木种子的“种植材料”是指用林木繁殖材料培育的植物幼株,即苗木;“繁殖材料”是指用于繁殖苗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穗条及构成植株体的组织、细胞等 。
具体讲,林木种子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和用于林业生产、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林木种子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乔木、灌木、木质藤本、草本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林木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林木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从事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林木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 。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种子 。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必须使用良种 。第六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林业部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不包括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林木种子管理工作,由省级以上森工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七条 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及种质资源管理;
(五)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子的行政案件;
(七)培训林木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八条 林木种子工作实行生产、科研、管理相结合,鼓励研究、开发、推广林木新品种和新技术 。第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搜集、保存和利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在林木种子科学研究、良种选育、审定与推广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三)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林木种子采收、调制、检验、调剂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五)执行《条例》及其有关法规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管理第十条 林木种质资源是指具有不同遗传基础并可用于选育、生产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范围包括林木种、种以下分类单位的个体或者群体内的各种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 林木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工作 。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林木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由林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第十二条 有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