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开庭注意哪些内容

民间借贷开庭注意的内容有:
1、对借贷金额、利息的计算方式要明确,在最短的时间内向法庭陈述本金、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2、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如实向法庭陈述,双方借贷发生的起因、经过、利息的约定、出借人还款情况;
3、在举证环节,要有足够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定不要错过诉讼时效 。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民间借贷开庭时原告需注意什么民间借贷开庭时原告需注意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必要可委托律师协助 。
被告需要提交答辩状,原告不需要提交的;原告陈述的是自己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 。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
民间借贷开庭被告需要注意什么民事诉讼开庭时作为被告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第一,开庭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携带法院送达的传票,自己的民事起诉状;
第三,就自己起诉状中的内容需要有证据来支持,携带证据的原件;
第四,注意庭审纪律,按时出庭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
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时法官会问哪些问题1、询问借款用途,对借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则需询问、查实债权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2、当借款凭证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时,一定要询问当事人双方有没有口头约定借款期限,特别是放贷人主张逾期利息时 。3、审查利息约定,当无利息的书面约定时,询问有无利息的口头约定 。一方面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益有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关涉当事人有关资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