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 。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当地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可能会占用到林地,对于被占用的林地会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偿 。那么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 。
1、 据齐家网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对于征收占用林地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的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通常征收土地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补偿标准一般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 。在征地时,政府会对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进行公告,大家可咨询当地拆迁办了解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 。
2、 不同城市对于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山西省政府会根据土地区域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对于区域内不同土地类型会调整补偿倍数,林地在 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2倍执行 。人工成林林地补偿费为平川地12元/平方、山坡地10元/平方天然成林林地补偿费为平川地10元/平方、山坡地8元/平方经济林林地补偿费为20元/平方,山坡地为16元/平方 。
3、 福建省规定土地使用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300元/亩,征收地区综合地价最低 标准为32500元/亩各市、县在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等修订耕地年产值标准征收土地时按照耕地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其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为9.5-15倍,非经济林为6倍 。
4、 广东省规定,林地补偿费:照林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5-10倍进行补偿林木补偿费:成熟林按林木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中龄林按照林木实际价值2-3倍补偿、幼龄林按照造林投资3-4倍进行补偿、未成林按照造林投资补偿 。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农业人口规定进行补偿,不过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费不能超过被征收林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30倍 。
小编总结:关于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小编就简单的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 。希望通过阅读本文之后,大家能够对此有所了解 。不同省市林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标准大家可咨询相关政府部门 。
林地占用补偿标准林地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
2、用材林:同防护林 。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 。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 。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三)林地补偿费 。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