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工费怎么算

工伤的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单位未安排的护理的,单位应支付护理人员护理费 。一般来说,都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操作的,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来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或者地区平均工资来计算 。
工伤护工费怎么算工伤护工费的计算方式为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因护理减少收入的证明,没有的,可以参考同行的收入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工伤护工费一般是怎么赔偿的【工伤护工费怎么算】工伤护理费 赔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形,分别是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由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种情形下,依据生活自理程度分等级支付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 停工留薪期 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