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院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试行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 。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 。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
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不得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
诉讼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被申请人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 。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最高院关于执行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条件1、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
2、追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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