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病历错误类型有哪些( 二 )


关于医疗纠纷至今无确切定义 , 有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而引起的纠纷 。也有人认为 , 医疗纠纷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 , 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或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 , 须经行政的或法律的方式方可解决的医患纠葛 。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及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 , 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 , 理解不准确引起的 , 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 。医生对疾病的诊治兼顾临床症状和病变的形成及发展变化规律 , 从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去研究病变机制 , 以便找出最佳的治疗方案 。但是 , 由于人的个体差异、每个人病情变化的不一致、药物对病变控制的疗效差异等等 , 总难免出现意外的情况 , 这并不是医生的失误所致 。非医源性纠纷常见的有:患方不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 , 患方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能面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后遗症状和诊治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 , 患方为满足私欲无理取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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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医患纠纷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规范补充:几种特殊类型的医疗纠纷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医疗纠纷(1)因医疗设施缺陷致患者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2)未尽安全保卫义务 , 致患者在医疗机构内遭受第三人的人身侵害 。从实践看 , 这类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因医疗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而使患者在医疗机构内遭受第三人的人身侵害 , 如有的未按规定建立探视制度和门卫制度 , 使患者在病房内遇不明身份的人殴打二是因医院疏于管理 , 使新生儿或其他幼儿患者在医院内被盗或失踪 。《医院工作制度》(1982)“.凡出入医院住院部的人员按规定配带证件出、入院凭出、入院通知单陪伴凭陪伴证 。危重探视凭病危通知 。门卫有权查验有关证件 。二、侵害隐私权引发的纠纷实践中 , 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情形主要包括:(1)未经患者同意 , 擅自向第三人披露患者的病情 , 尤其是有的疾病可能和个人有伤风化的行为联系在一起 , 很容易导致他人名誉的损失(2)向患者以外第三人暴露患者隐私部位 。如未经患者同意 , 让实习生旁观妇科检查 。(3)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部位 。如医生在没有遮挡众目睽睽之下给患者进行妇科检查、脱衣服体检或隐私部位的换药等 。(4)向无关第三人透露患者病历资料和相关信息(如住址、联系电话) , 如有的医院将孕妇和新生儿的信息透露甚至“打包”卖给商家 。三、因处分患者身体组织、器官引发的纠纷1、孕妇分娩后胎盘的归属问题实践中 , 有的医院或医生未经孕妇本人同意将孕妇分娩后的胎盘组织卖给药厂或他人 , 或者将胎盘用作其他用途 , 从而引发纠纷的发生 。这涉及到胎盘的归属问题 。胎盘是胎儿与母体交换物质的器官 , 是孕妇身体组织的组成部分 , 当然属于孕妇身体权的支配范围 。即使胎盘与母体分离 , 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孕妇本人 , 未经其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处分 。因此 , 胎盘应归产妇本人所有 。如果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 , 可以由医疗机构或其他受捐赠者处分 。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 ,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 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① 。2、死胎的归属死胎由于其产出时即已无生命 , 也就不可能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 , 死胎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然人死亡后的尸体 。在我国 , 胎儿并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 , 在未出生之前认为属于孕妇身体的组成部分 。如果胎儿没有活者出生 , 死胎应归属于孕妇本人 , 但这种所有权应不完全等同于财产所有权 , 其内容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 仅限于死胎的殡葬、祭奠、不违背善良风俗的捐献等 。实践中 , 医疗机构一般将死胎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 甚至事先没有取得产妇本人的同意 。这种做法不仅亵渎了孕妇本人对胎儿的感情 , 没也有尊重产妇对死胎享有的权利 。因此 , 医疗机构对死胎的处理应征得产妇的意见 , 如果产妇同意医疗机构处理的 , 可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四、因病例资料引发的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制作、保管、为患者提供病历的义务 , 但对病历的归属并未明确 。从病历的制作过程、病历的基本属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基本精神看 , 病历应归医院所有 , 但患者对病历享有知情权 , 即享有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 , 医疗机构有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 。正因为病历资料的重要性 , 实践中与病历相关的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 , 成为比较特殊的一类纠纷 , 较常见的情形有:(1)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而引发的纠纷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 , 患者要求复制、封存病历的 , 医院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病历 , 从而引发相关纠纷 。(2)因保管不当 , 导致病历遗失而无法提供病历引发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 由于管理混乱、保管不当而使患者病历遗失 , 致使患者无法提交病历资料而丧失保险理赔、司法鉴定、损害赔偿等的依据 , 从而给患者造成其他损失 。(3)因病历制作错误引发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