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参照《关于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即:1、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2、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3、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普通章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按照国税发的规定执行,所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与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处理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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