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二 )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 , 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 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 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 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 , 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也不得称“公司” 。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 , 下同)、市(含自治州 , 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 , 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 , 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 , 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 ,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 , 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 , 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的分局 , 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 , 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 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设立公司 ,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 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 ,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 , 根据宪法和法律 , 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 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 , 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经审批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 , 除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 , 应当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批准 。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其设立批准文件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立公司 , 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