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 ,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5)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 , 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 , 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九民纪要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4条【受托人的举证责任】 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 , 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 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 。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 , 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三)举证责任减轻的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 ,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 依照其规定 。”该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 ,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 无须证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在此类案件中 , 被告虽不能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作为抗辩事由 , 但可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因被告承担责任不以原告证明其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 , 实质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规定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 , 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 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 ,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 , 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 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6.高度危险责任中 ,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9.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挖坑等情形致人损害的 , 加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新证据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变化
2001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称“旧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为第二条、第四条至第七条 , 新证据规定删除了上述全部法条 。新证据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修改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1.对于在民诉法解释、专利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劳动法司法解释等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 新证据规定不再重复 。因此新证据规定没有保留旧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六条的内容;2.旧证据规定第七条是关于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 , 新证据规定没有保留 。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 , 实体法律规范本身包含了法律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 原则上举证责任由法律分配而非由法官分配 , 只有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 , 按照法律分配的举证责任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时 , 才允许法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因素分配举证责任 。这也是旧证据规定的本意 。但在对旧证据规定实施情况的调研中 ,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审判实践中随意适用第七条的情况比较普遍 , 仅应在极为特殊情形下适用的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滥用的风险 。为此 , 新证据规定不再保留该条内容 。实践中如果出现按照实体法律规定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可能导致明显不公平情形的 , 由于涉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一条适用问题 , 各级法院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方式解决 , 而不能在个案中随意变更法律所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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