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条例的主体是谁

1、制定条例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
2、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
条例的制定主体是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是地方立法行为,条例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地方性法规,属于地区性和局部性法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
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
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地方的人大;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政府;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度方面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由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由国家之间缔结或加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
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
第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第五十四条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
第五十五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
第五十六条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
第五十七条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