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 , 都属于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 ,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 , 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 。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 , 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第二 , 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无效的格式条款: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 , 加重对方责任 ,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
【格式条款】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
格式条款合同与非格式条款合同的区别: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是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格式条款与合同书的区别: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 , 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
什么叫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 , 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 , 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变更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总是由一方当事人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 , 重复地使用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 。自20世纪以来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 格式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 , 成为现代合同类型中的重要形式 。
常见的合同格式条款有哪几种?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 , 形式上具有多样性 。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 , 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
2、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 , 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
3、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 , 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
4、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
常见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二、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采用的特殊规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 , 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 , 因此 , 在发生争议时 , 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 , 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 , 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所谓通常的理解 , 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 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 , 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 , 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 , 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 , 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 , 因此 , 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 。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 ,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 , 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
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 , 且两者不一致的 , 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 , 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 。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 , 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 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 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形下 , 若采用格式条款 , 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 而采用非格式条款 , 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