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间借贷新规 民间借贷有哪些( 二 )


【案例解析】
柳某与相某系朋友关系 , 相某多年炒股为业 , 享有”股神”美誉 。2016年牛市期间 , 柳某卖掉一套北京的房产 , 把房款1000万元存入相某指定的股票账户 , 交给相某”操盘” 。双方约定:相某用这1000万元进行股票买卖 , 如有盈利则共同分享 , 如亏损则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年息15% 。四年后 , 股票账户仅剩下一百多万市值 , 相某也仅向柳某还款108万元 , 双方签下借款协议 , 起诉要求还钱 。
法院认为 , 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 , 未经批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场外配资业务 。柳某将资金借给相某进行股票交易 , 名为借贷合同 , 实为对场外配资合同履行后的结算 。场外配资合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 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相某返还柳某892万元 , 对利息不予支持 。
6、茶水费
新房开盘抢购难 , 虽然中介要收”茶水费” , 但承诺抢不到就退款 , 还能额外赔偿 , 这钱交了不吃亏 。是真的吗?
【案例解析】
戚某为购买即将开盘的商品房 , 在售楼处认识中介朱某 。朱某承诺开盘当天抢到房源 , 如抢不到则双倍返还定金 , 双方签订了协议 。开盘当天 , 朱某未能帮戚某选到房源 , 就承诺后期买到开发商清退房源 , 如果买不到 , 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 。为此 , 戚某又向朱某支付了10万元 。此后 , 清退房源还是没买到 , 朱某便退了105000元给戚某 , 并写下一份5万元的借条作为违约金 。
法院认为 , 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借款实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 。戚某为借助朱某的个人资源 , 规避公开正规的房产销售程序优先获得房源 , 给予朱某”茶水费” , 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 , 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有违公序良俗 , 合同无效 。因委托合同无效 , 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 。遂判决驳回戚某的诉讼请求 。
【2022年民间借贷新规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 , 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 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