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申诉人唐兰与被申诉人程永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理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55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合同上的自然人印章所代表一方否认该印章为其所有,在主张合同成立一方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后,应由自然人印章所代表一方证明该印章并非其所有且非其所盖 。
案例1:李晓薇、张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350号]认为,“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担保承诺书》上盖有‘李晓薇’的印章,但并无‘李晓薇’的签名 。张越在二审中为证明‘李晓薇’印章的真实性提交了静安公司《2011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证据,该两份证据上均盖有‘李晓薇’印章,上述印章从表面上看与《担保承诺书》上的‘李晓薇’印章为同一枚印章,因李晓薇并未对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申请鉴定,该两份证据可以推定李晓薇有‘李晓薇’私人印章,并在民事活动中使用该印章 。因此,李晓薇关于其没有印章,该印章系张越私刻或者伪造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张越为证明该印章的真实性及《担保承诺书》系李晓薇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提交了与该承诺函中约定的房产对应的房产证原件 。因此,张越对其主张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李晓薇如认为该印章并非其所有且为其所盖,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二审法院以此分配举证责任并无不当,李晓薇关于二审法院违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李晓薇提交的本院(2012)民抗字第55号民事判决与本案基本事实不同,虽然均涉及在合同上盖有私章,没有签名的情形,但本案《担保承诺书》除盖有私章外,债权人还持有《担保承诺书》约定的房产对应的房产证原件 。因此,前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能影响本案的裁决 。”
2
否认股东会决议上私人印章的真实性,但未提供任何既存的股东亲笔签名的股东会决议,也未提供股东的真实私人印章以供辨别或比对,一味否认印章的真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 。
案例2: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李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97号]认为,“除否认《借款协议》上公章的真实性,再审申请人还称其股东会决议均由两名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亲笔签名,并未采用过用私人印章的形式,《股东会决议》上加盖的私人印鉴也非胡荣富和李彬的私人印章 。但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既存的由两名股东亲笔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未能证明其所称的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均由其股东亲笔签名的事实存在 。申请人称《股东会决议》上加盖的私人印鉴并非其股东的私人印章,也未提供其股东的真实私人印章样式以供辨别或比对 。一味否认印章的真实性,不具有证据效力 。故该公司不能否定《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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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和个人私章与落款时间不一致的,不能仅凭该授权委托书认定受托人获得授权 。
案例3:张欣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翁校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366号]认为,“张欣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虽载明宜兴建安公司委托翁校刚作为青州城市展馆等项目代理人,负责前期筹款等事项,但该《授权委托书》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委托书中加盖的宜兴建安公司公章和张亚义私章的实际加盖时间与载明的落款时间不一致 。故不能仅凭该《授权委托书》认定翁校刚得到了宜兴建安公司上述委托授权,亦不能认定本案借款属于翁校刚接受宜兴建安公司委托代其筹款的范畴 。”
4
私章只是判断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思的外观充分要件,加盖特定私章并不意味着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即已特定化 。也就是说,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不仅在于探寻表意人的内在意思,更要通过判断相对人可以了解的‘规范性意思’来确定表意人的实际意思 。
案例4: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深圳市富昌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79号]认为,“本案所争议纠纷实质为意思表示解释问题 。意思表示解释的客体虽然是表意人的意思,但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 。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这一客观性立场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 。就本案而言,债务人电化公司和保证人南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由李明标担任,虽然电化公司主张两公司各自使用不同的李明标私章,但电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海支行)知晓这种私章使用模式并予以接受、形成合意,故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工行南海支行不受电化公司与南联公司之间以各自专用私章来区分法定代表人乃至法人意思方式的约束 。另从外观上看,电化公司专用的李明标私章与南联公司专用的李明标私章在大小、字体、布局等方面并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识,因此债权人工行南海支行对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异不应负有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 。更为重要的是,私章只是判断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思的外观充分要件,加盖特定私章并不意味着做出意思表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即已特定化 。也就是说,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不仅在于探寻表意人的内在意思,更要通过判断相对人可以了解的‘规范性意思’来确定表意人的实际意思 。本案中,李明标在借款人处加盖其私章,表明李明标本人知晓此事,结合债务人电化公司在1999年1月11日、2000年5月21日、2001年3月12日工行南海支行分别发出的三份《催收贷款通知书》均盖章确认债务的交易惯例以及电化公司与南联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故在李明标没有明确表示不是以电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确认债务的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价值取向,应当认定李明标系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重新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故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电化公司重新确认本案所涉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电化公司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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