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计算方法 北京市残疾人保障金怎么计算( 二 )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
03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
申报单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 。
申报时间: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网上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一)网上申报的条件(全程网办不提供材料)
⑴上年度已申报录入系统的且在本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
⑵支付残疾人月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使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CA证书,登陆北京市残联网站“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
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page/login/login.html”进行申报 。无CA证书的用人(工)单位,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获取密码后进行登录 。
用人(工)单位网上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接受”并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
(二)网上未通过或需提供特殊材料的,可进行现场申报
以下情况需现场申报: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的;
(2)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
(3)非本市户籍在本单位首次申报的;
(4)非本市户籍的持《军残证》(1-8级)的;
(5)劳务派遣方式申报在用人(工)单位的 。
(三)现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现场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⑴《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⑵二代《残疾证》、《军残证》(1-8级)复印件;
⑶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⑷提供工资证明原件: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复印件或银行发放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
⑸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
⑹劳务派遣的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协议》,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⑺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提供下列材料:
①二代《残疾证》、《军残证》(1至8级)原件;
②2020年度该残疾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四)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并联系登记 。
邮寄材料参见现场申报材料并内附:《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承诺书》,所提供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邮寄时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号 。审核结果进行反馈 。
认定条件: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
如:加班、加点工资、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