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律师在为委托人张某

要掰开来说 。道不道歉是常某自己的事情,接不接受是张某自己的事情 。其他人没有权利干预,这不是刑事法律规定 。但因为已经演变为一个公共舆论事件,公众可以对他们的这个行为进行自己的评判 。之所以演变成公共事件,双方都有责任 。一方面是常某行为不谨,将视频片段发给同学,以致失控,流传到自媒体,另一方面,校方代表张某将报案材料控告书发到自媒体 。他们共同制造了这场舆论盛宴 。既然自己把自己的行为观点公之于众,就应当接受公众评判 。一方面,评判常某该不该道歉,另一方面评判张某该不该接受道歉 。题主的问题是会不会接受道歉,这实在是个不好推测的问题,因为接不接受只在于张某的一念之间 。从事情发展演变过程来看,张某本来是个理性的人,他与常某之间本是师生关系,实际上讲,常某的人格是张某的劳动成果之一 。如果把常某比做一台车,那么,最少有四个轮子是张某制造的 。张某最早是明白这个道理的,自己被自己的劳动产品所伤害,是一种耻辱,这种羞耻心最早还是有的 。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也曾表现出了长者之风,表示愿意接受道歉,愿意和解甚至愿意出庭说明有关情况 。但是,后来就闭门不出,不再公开表态 。当然,他有权不说话 。但是,不兑现自己面向公众的承诺,最少是一个不守诚信的做法 。我相信,张某态度的变化,是因为某种外来压力,不是自身的思想变化 。某种外来压力因为自己的需要,迫使张某做了炮灰 。这是一起介乎于治安案件与轻微刑事案件之间的案件,谈不上严重,更谈不上罪大恶极之类的特别重大 。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既可以和解,也应当和解 。为了社会安静,化解矛盾,媒体舆论也应该促使和解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该乐见双方和解 。这是司法机关实现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职能之一 。当然,不是动用司法权逼迫双方和解 。法庭既不能判令张某接受道歉,也不能判令常某道歉 。因为刑事法律没有这个规定 。案件已经进入二审,张某接不接受道歉已经对判决基本不发生作用 。常某代理律师之所以采取这个策略,实际上只是为了减轻舆论的争执,争取一个宽松的环境而已 。如果张某继续坚持这种对待道歉的冷漠态度,对自己的影响有损害,对自己的生活环境不利 。
常仁尧,你要补好“分寸感”这一课
【刘律师在为委托人张某】分寸感,是天分与修养在一个人的内心沉淀而形成的对人或事物的合理认可度 。
举例来说,一个好教师,他在教学生的时候,必须做到传授知识与指导做人并重,严格要求和真情关爱兼顾;一个好法官,他在判案的时候,务必要做到法、理、情的尽可能统一 。这就是分寸感 。
做人也好,做事也罢,不论何时何地,都不能没有分寸感 。
所以我说,常仁尧,你迫切需要补好“分寸感”这一课 。
当初,在路遇二十年没见过的张老师时,你的一系列举动,就是典型的缺少分寸感所致 。我相信这位张老师当年是体罚过你的,我也相信你的愤怒是真心的 。但是,在张老师连声对你说对不起,你依然还那么凶狠地掌掴、拳击、辱骂,还授意他人拍摄你殴打老人的视频,还叫嚣以后见着一次打一次,包括事后你自录视频为自己开脱的说辞等,都是极度缺失分寸感的表现 。
当一审法庭宣判一年零六个月的结果时,你大失所望了,于是你真实的内心瞬间爆发了,你当着现场采访人员的镜头大声喊叫:就算是向全天下所有的教师道歉,我也不会向他张清林道歉的,张清林他不是我的老师,等等 。我能理解你那一刻的失望和激动,但你的确太不冷静,你表现得过火了 。
因不服一审判决,你们一家人提起上诉,事前还扬言要追究张老师的罪责 。现在,二审开庭在即,你的态度突然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你不仅写了忏悔信,还声称如果张老师能原谅你,那他就是你的慈父,你出去后要为他养老尽孝 。你还要你父亲在教师节那天效法古人,去学校负荆请罪 。我说,小伙子,这次你更加没有分寸,表现得更加过火了 。
不就是还有几个月的时间,挺一挺不也就过去了吗 。人这一辈子,谁还没有个沟沟坎坎的?再说了,你这错误,既没有偷盗,也没有强奸,不就是因为一时冲动犯下了过错,犯得着这么前倨后恭,一会儿天上、一会儿地下地来回折腾吗?一个一直力挺你的哥们都看不下去了,他愤怒留言道:妈的,再呆几个月能死啊,这么没脸没皮的,我现在都看不起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