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本票汇票的应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有时候因为签发者没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支付金钱,这样的支票属于空头支票,在我国是要被处罚的 。支票只能在同城使用 。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个出票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银行 。在我国,本票的使用,目前仅限于一个城市,比如北京的不能在广州使用 。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以全国通用(除三省一市汇票只能在江苏,上海,安徽,浙江使用),汇票的种类有很多,又分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又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目前基本上被各公司作为融资手段 。
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分别是什么?支票:它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只适用于同城)
本票:银行本票适用于在统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只适用于同城)
银行汇票: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同城或异地均可)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必须有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 。(同城或异地均可)
很高兴为您解答,如果有什么需要的,可以追问 。希望可以为您带来帮助 。
支票本票汇票的应用?支票: 同城票据交换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一切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自2007年6月25日起支票实现了全国通用,异城之间也可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 。
本票:
1.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转售他人 。
2.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
3.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于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
4.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
汇票:属于信用工具,使用中没有区域限制,单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人不能使用 。
汇票与本票、支票的联系
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设权有价证券 。即票据持票人凭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来证明其票据权利以取得财产 。
(2)都是格式证券 。票据的格式(其形式和记载事项)都是由法律(即票据法)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 。
(3)都是文字证券 。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 。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一般债务契约的债权,如果要进行转让时,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而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 。可以经过背书或不作背书仅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
(5)都是无因证券 。即票据上权利的存在只依票据本身上的文字确定,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至于权利人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均可不问 。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 。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还不是完全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 。只是银行结算的方式,这种无因性不是绝对的 。
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 。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
(2)信用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 。票据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 。
(3)支付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票据通过背书可作为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 。而且由于票据交换制度的发展,票据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中心集中清算,简化结算手续,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 。
汇票与本票、支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