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是否有效

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有效 。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自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
如果一方签订协议后不付款,这属于违约行为,而不是属于致使协议无效的行为,此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股权转让没有支付价款有效吗【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是否有效】股权转让 一方没有履约支付转让费,协议仍然有效,但是视作对方违约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是不是有效的股份转让协议未付款,如果当事人均已签字,并且当事人未将付款约定为合同的生效条件的,该协议有效 。协议一般自依法成立时有效,而协议成立的时间一般是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候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
未按时付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依据是什么?一、未按时付款的 股权转让协议 的解除理由解析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 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如下:1、《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 解除合同 ” 。第二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 买卖合同 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为:一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二是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三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 未按时付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 依据是什么相关内容的解答,可见,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如果未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责任,而是出现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信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对股权转让方面的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