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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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察院不立案怎样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部分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的不立案,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监督程序和方式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专门监督活动来实现的,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不立案的监督则是通过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来实现的 。
就人民检察院而言,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予以撤销,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某一案件立案侦查 。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来信来访、新闻媒介、有关部门的反映等各种途径以及专门建立的备案审查制度等,发现并纠正下级检察院不立案(不受理)活动中的错误和违法情况 。
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
检察机关立案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为确保立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立案 。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的程序是:
- 首先,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 其次,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 再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 最后,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3日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和《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 。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逮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行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六、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怎么处理?1、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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