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离职人员的服装在交回行政人事部之前必须清洗干净,由人事行政部进行洁净程度的判断和登记;
第十七条 正在使用的服装必须存放于公司规定的更-衣柜内,需清洗时可以带回宿舍;
第十八条 新购进的服装和离职人员交回的洁净服装存放于仓库内,按新旧程度分类放置;
第十九条 到达使用年限和被强制换领的旧衣物定期由行政人事部交供应部统一报废;
第五章 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行政人事部和各生产部门均可联合或单独进行着装情况的不定期检查,每月以2-4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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