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抵触,实则不抵触 。
合同的基本规则是自愿平等,任何人无权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这在合同法现在是民法典合同编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从表面上来看,适用篮协CBA规则,俱乐部给予顶薪,球员必须与俱乐部签订球员协议,球员不得拒绝 。看似与合同的自愿原则相悖 。但就周琦与新疆篮球俱乐部的争议而言,并非俱乐部一方强迫球员的周琦一方签订合同,而是俱乐部只是按照 CBA规则开出订约条件,周琦是否同意签约的情况,不存在俱乐部违反合同自愿规则的问题 。
其一,球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参加CBA联赛,参加CBA联赛的前提是球员注册,注册又是俱乐部与球员签订合同作为前提,由此,球员与俱乐部的合同实际上是适用CBA规则的一种体现,球员和俱乐部参加这个联赛就必须按照这个联赛的规则,包括合同规则进行 。说白一点,无论球员也好,俱乐部也好,都是为了参加 CBA联赛,在CBA玩就得遵守CBA规则 。周琦与新疆篮球俱乐部的合同关系当然也应当首先适用CBA联赛规则,即予以顶薪球员必须与俱乐部签订合同 。
其二,CBA该规则是否有效?按照合同法律规范,法律尊重行业的习惯,行业的习惯或者规则,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即可确认其行业规则效力 。由此,CB该规则在被有权机关撤销之前,是对球员和俱乐部都具有约束力的,周琦和新疆篮球俱乐部也概不能外 。
其三,一般认为,当前周琦之所以拒绝与新疆俱乐部签订合同的主要理由是从 NBA回来已经为新疆篮球俱乐部打了两年的联赛,已经履行了4+2合同,该合同已终止 。在新赛季是否与新疆俱乐部签订合同应当尊重球员的意愿,我周琦不愿与新疆篮球俱乐部签订新的合同,你俱乐部就不能以4+2的合同来说事,这种观点一般而言应当能够成立 。但应当看到,CBA适用顶薪必签约规则本身就是续约规则,该规则就是为了解决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到期之后是否再续签合同的问题 。合同到期,俱乐部不给顶薪,球员即成为自由球员,可与任何其他俱乐部签订合同,俱乐部予以球员顶薪,则排除球员与其他俱乐部的签订合同的权利,必须与现在的俱乐部签订顶薪待遇的合同,即所谓俱乐部优先续约权 。所以,周琦一方不能以原合同已经到期为由,而跳出该 CBA规则的适用 。
综上,个人的观点是周琦只要参加CBA,就只有接受CBA的规则,包括顶薪必续约规则 。除非不在CBA玩儿,今天周琦通过微博发布了放弃下赛季CBA的意愿,非常遗憾!
【周琦的续约争议新疆拥有的优先续约权是否与合同法相抵触】体育法规违法可能有过,一般法院不让裁决,这就是国际体育的霸道,CBA政策要考虑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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