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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六、七月的P2P网贷平台爆雷潮以来,跑路的平台实控人和高管就屡见不鲜,有人戏称当今的P2P平台老板不是在跑路就是在准备跑路中,还有人调侃到:“如今不跑路的大佬还是大佬吗?”
近期有关P2P网贷平台的政策面趋紧已成共识,年初以来股票市场热钱效应加剧了今年平台资金面紧张的预期,今年的重大国家庆典活动进一步强化的社会维稳的要求…… 在此形势下,一些已经出现问题的P2P网贷平台的实控人和高管似乎又要面对莎士比亚式的经典疑问:是跑路还是坚守,这是个问题?
1跑路的法律代价?
除了道德因素以外,“是跑路还是坚守”这个问题困惑P2P网贷平台实控人和高管的症结,还是博弈的法律代价问题 。那我们就看看跑和不跑在法律处罚上的不同 。
第一,跑路的行为可能会改变法律对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行为的定性 。
说到犯罪,首先想到的就是圈内常常说的非法集资,其实非法集资在我国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通常是指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 。可以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看成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罪名,通俗点说,在没有特别情况下,首先考虑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那么特别情况是指什么呢?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条件,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点 。实践中,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依据老板是否跑路作为重要指标,以此来判断P2P网贷平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较为普遍,跑路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在追诉中将一个本来较轻的罪名直接提升到一个较重的罪名上 。
第二,跑路的行为一定会改变法律对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行为的量刑 。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对案件进行量刑时,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已经确定好的,比如累犯应当从重,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等;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就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有自由裁量权,考虑到案内外情节予以适当量刑,这里主要包括,“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
说到这,大家肯定就可以想到,跑路必然会引起从严的判决结果 。此外,P2P网贷平台实控人和高管跑路后,还会连锁引发更严重的损害结果,甚至出现个别的出借人自杀的情况,这些都会引起更加严厉的判决结果 。
2跑得掉吗?
其实,在跑与不跑这个问题上,除了法律代价外,P2P网贷平台实控人和高管更在乎的还是最终能不能跑掉的问题 。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我国有什么秘籍将逃亡国外的涉案人员抓捕回来 。其中,大家都知道的,也是首要的手段,就是“引渡”,截止去年底,我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详见本公众号2019年2月14日文章),也就是说,跑到这些国家并木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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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跑到这37个国家以外的国家不就行了,真是这样吗?且看我国抓捕外逃涉案人员,除了引渡,我国还有“遣返”、“缉捕”、“劝返”等诸多手段候着呢 。
遣返:是引渡的替代措施,见于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两国家间的合作 。早年的“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重要嫌犯赖昌星就是被加拿大遣返回国的,近期的轰动全国的“广州第一爆”“礼德财富”实控人郑彦森也是被遣返的 。
缉捕:就是跨境缉捕涉案人员,我国公安部、外交部、驻外使馆和所属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司法协助 。“石头理财”的实控人张文斌就是我国通过国际和区际警务合作将他从境外缉捕归国的 。
当然,还有“劝返”这样的手段,有关部门会“不厌其烦”的和涉案人员国内的家属沟通,直到把涉案人“劝”回来为止 。“银豆网”的李永刚和“合时代”孟德禄都是被劝返的 。
此外,近年来,公安部每年都组织“猎狐行动”,以及通过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发布“红色通缉令”等方式,在全球开展追捕活动 。
当然,跑不跑得掉,在理论上是个概率问题,但在实践中具体到某个人,那可不是个薛定谔的猫问题 。
3跑路是技术活?危险活?
可能还是有人会说,人生就是一场赌博,P2P就是一场豪赌,跑路不过是接着赌,愿赌服输呗 。好吧,既然愿赌,那也得思量一下自己的砝码和可能面对的生活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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