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详解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么样的( 三 )


(二)以包薪制形式模糊化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否可行?
随着合规意识的觉醒,目前有很多用人单位会主动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进行约定 。比如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包薪制的形式,将加班费包含在固定的工资之中,计算基数也予模糊化处理,约定为“每月工资XX元(含加班费)” 。笔者认为,这样的加班费约定形式是不可取的 。
用人单位约定实行包薪制的初衷,系为规避或者减少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成本,实行包薪制便意味着,无论加班时间多长,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都是固定的 。这样不明确区分加班时间及加班薪酬的约定,看似降低了用人成本,但恰恰违反了《劳动法》第36条、第44条等关于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报酬的规定,变相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及报酬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联合发布的某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即印证了此观点 。
该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 。劳动者离职时要求支付加班费,而公司认可劳动者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 。劳动者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差额17000元 。
该案中,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 。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尽管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同时按照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有关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加班费 。否则突破最低工资标准及法律规定底线的约定,将不会得到仲裁委及法院的认可 。
(三)用人单位应如何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如前所述,尽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以及《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已经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仍然会优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此自愿达成的约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前协商一致,在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在约定时,同时应当注意以下细节:
1. 工资构成是否列明;
2.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具体;
3.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详解 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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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权利义务,约法三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权责归属,规范用工管理体系,以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各方共赢发展 。
本文作者: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赵胜、徐冰中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