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 二 )


陈某祥的工作职位是保安队员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 陈某祥需从事高温工作岗位,工资构成中未约定高温津贴,实际履行中也未发放过高温津贴 。陈某祥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要从事的是露天工作岗位以及其工作场所温度达到规定程度 。因此,昌松公司无须向 陈某祥支付高温津贴 。
三、昌松公司是否应当向 陈某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陈某祥入职满12个月至离职之日的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不足一整天,不符合休年休假的规定 。因此,昌松公司无须向 陈某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
四、昌松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应当支付相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以上法律规定的意思是,用人单位在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陈某祥以昌松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辞职,不符合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条件 。另外,因 陈某祥其他诉讼请求未被支持,故也不符合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

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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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对 陈某祥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陈某祥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 陈某祥负担 。
【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