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离职的最后日期 关于离职时间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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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祥诉称】:
被告与原告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直至离职都没有给原告合同 。被告恶意延长原告劳动合同试用期 。被告恶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 。被告不发放工资条给原告,也不承认工资条上的部分事实 。工资条显示原告的工资是3500元,其构成不包括加班费 。
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的加班费、高温补贴 。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20年10月6日至2021年10月31日带薪年假工资 。被告有多次违法事实,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故成讼 。
原告 陈某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及高温补贴64306.28元(含高温补贴1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896.5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8002元 。
【被告昌松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主张支付加班工资和高温补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已经足额发放原告工资,其工资已经包含加班和值班工资 。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发放工资及高温补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时间不满足年休假工资的相关规定 。被告无须支付年休假工资 。3、原告主张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是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赔偿金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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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2020年10月6日,陈某祥入职昌松公司工作,职位为保安队员 。昌松公司与 陈某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约定 陈某祥每月基本工资为2100元 。陈某祥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元,由昌松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 。陈某祥领取工资须在工资条上签字确认 。工资条显示银行转账、现金发放金额,显示 陈某祥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技能补贴1400元组成,还显示每月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日常加班天数、加班工资等 。最后一期工资支付至2021年11月1日 。
劳动合同约定,每周至少休息1天 。陈某祥最后工作至2021年11月1日 。2021年11月2日,陈某祥向昌松公司提交《员工辞职审批表》,以公司恶意拖欠工资为由辞职 。
劳动合同期间,除从事保安工作外,陈某祥还做过一些清洁、搬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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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 。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本院依次论述如下:
一、昌松公司是否欠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以上法律规定的意思是,用人单位有工资自主权,但应受到劳动合同和法定最低工资的拘束 。
首先,陈某祥在入职时已经知道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工资计付方法,在领取工资时也知悉其工作时间、出勤情况,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此提出过异议,可以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的方式对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工资达成了一致意见 。
其次,根据昌松公司单位工时制度、工资数额等对 陈某祥工资进行折算,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未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现 陈某祥在离职后再主张此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与实际的事实不符,也缺乏法律依据,故昌松公司无须再向 陈某祥支付加班工资 。
二、昌松公司是否欠付高温补贴?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
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
以上规定的意思是,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