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个税计算 股权转让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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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企业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不同
无论是股权转让 , 还是股权投资 , 还是股权置换 , 其核心都是变更股权的所有权 , 因此 , 应当按税法的相关规定 , 如果是个人的话 , 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的话 , 应将股权转让的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 ,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一、就个人所得税而言 , 对于股权置换、股权投资、以股权抵偿债务等 , 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
在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财税[2015]41号文件规定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至于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 , 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因此 , 在这里股权投资、置换、以股权抵偿债务 ,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适用国税[2014]67号公告的规定 。
即 ,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股权转让价款;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 。

个人股权转让个税计算 股权转让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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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 , 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个 , 其纳税义务就已发生了 。
二、就企业所得税而言 。
1、若企业是单纯的股权转让 ,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 确认收入的实现 。
2、若企业以投资形式转让股权 。如果是非关联企业 , 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 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是关联企业 , 在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仍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 则应于投资协议生效时 , 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
2016年1月的解析——
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时间的确定
大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 , 往往还涉及股东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 其中个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 在实践中颇有争议 。
原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 以下简称67号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后 , 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 以下简称285号文件)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种变化 , 也带来了业界对67号公告施行前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争议 。
在实践中 , 笔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2014年10月 , 李某与赵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将其持有A有限公司20%的股份转让给赵某 , 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500万元 , 双方于2014年11月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 但2015年2月赵某才将全部转让价款支付给李某 。
285号文件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 , 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 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按照此规定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 。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判定标准 , 文件中未明确 。按照生活常识和法律规定 , 应是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 , 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 , 具体包括转让方履行转让股权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 受让方履行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本案中 , 在股权变更登记前 , 赵某未向李某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 交易未完成致使纳税义务发生 。
【个人股权转让个税计算 股权转让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285号文件的规定 , 此种情况下 , 李某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 , 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