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过期进项税额转出吗

产品过期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 因为在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中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不有这项 , 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扣失 。
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在企业计算时 , 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的数字 , 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 。因此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额的多少 。一般在财务报表计算过程中采用以下的公式进行计算: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进项税额是已经支付的钱 , 在编制会计分录的时候记在借方 。
库存商品过期的正常损失是否做进项税转出不能 。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
产品报废进项是否转出不需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药厂药品过了有效期 , 药品需要报废处理 , 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不转出税务机关是否认可?应该转出 , 税务机关不认可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
以青海省为例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13号)规定 , 有保质期的货物因过期报废而造成的损失 , 除责任事故以外 ,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 ,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 。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解释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具体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
【产品过期进项税额转出吗】税法对“其他非正常损失”未作更进一步的解释 , 但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在具体执行中 , 对货物因超过保质期而变质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
扩展资料: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