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燃易爆场所的标准定义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空气湿度低,存放着火点较低物体、容易发生爆炸物体的场所 。
如油库、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燃气供气场站、燃气储备站、城市燃气设施、小化危场所、烟花爆竹仓库及常年零售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及使用场所等 。
易燃易爆标准中的定义法律分析:概念,就是在通常情况下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 。界定范围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来的,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爆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
易燃易爆等级划分易燃易爆危险品
易燃气体
一、易燃气体的分级
易燃气体分为两级 。
I级:爆炸下限<10%;或者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 。
II级:10%≤爆炸下限<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12% 。
实际应用中,通常还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
实际应用中,通常还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
二、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易爆性
(1)比液体、固体易燃,并且燃速快 。
(2)一般来说,由简单成分组成的气体
(3)价键不饱和的易燃气体比相对应价键饱和的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大 。
(二)扩散性
(三)可缩性和膨胀性
(四)带电性
(五)腐蚀性、毒害性
第三节
易燃液体
一、易燃液体的分级
易燃液体分为以下三级:
(1)I级 。初沸点≤35°C 。
(2)II级 。闪点<23°C,初沸点>35°C

(3)III级 。23°C≤闪点<60°C,初沸点>35°C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C的液体归为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将28°C≤闪点<60°C的液体归为
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将闪点≥60°C的液体归为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
二、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
(一)易燃性
(二)爆炸性
(三)受热膨胀性
(四)流动性
(五)带电性
(六)毒害性
爆炸危险场所的定义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
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内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一般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要有警告标志,比如生产危险品的工厂、仓库等地方,规定不能使用明火的地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