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需要通过哪些部门

民政部门、残联和劳动部门 。
流程如下:
1、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5、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即完成 。
申请低保需要通过哪些部门【申请低保需要通过哪些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和劳动部门 。
流程如下:
1、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5、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即完成 。
低保在哪个部门办理办理低保是民政部门负责 。申请低保待遇的手续:
1、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
2、村(居)委会受理受理低保申请,通过入户调查、召开评审小组会,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具体意见后,将材料上报镇(街道、园、区)民政所 。
3、镇(街道、园、区)民政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镇(街道、园、区)领导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后上报民政局 。
4、民政局核实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低保科负责盖章,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委托镇(街道、园、区)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