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担保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担保效力如何?作为保障债权安全的重要措施,投资人如何辨别担保措施是否对其安全有效?下面为您解析下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担保效力如何?
一.债权转让主要类型及债权保障方式国内P2P模式下的债权转让,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将线下已经形成的基础债权通过平台转让给线上一个或多个投资人 。基础债权的债权人既包括享有合法债权的经营性主体(后文称项目方),也包括特定的自然人 。前者为盘活资产,将经营中产生的债权进行转让以提前回收资金,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等;后者又称为专业放款人,先将资金借给借款人并取得债权,再将债权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 。
第二类是投资人将其通过平台形成或受让的债权转让给平台其他投资人 。该模式能提高投资人资金流动性,活跃平台交易 。既有一笔债权转让给一个投资人的“一对一”模式,也有一笔债权转让给多个投资人的“一对多”模式 。
实践中,拟转让债权项下的保障方式主要包括:第一种是基础债权附随的保证担保 。鉴于网贷交易的特殊性,平台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需借助特定主体(多为担保公司)这一通道加以落定 。即第三方主体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为此将资产抵质押给第三方主体做反担保 。第二种是基础债权附随的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 。这种方式多用于项目方拟转让的债权中 。第三种是第三方主体回购逾期债权的承诺 。第三方主体多为项目方或其指定的其他特定主体 。第四种是平台的代偿承诺 。平台承诺发生债务逾期时,先行向投资人偿付,再向借款人等债务人追偿 。
二.债权转让后担保的效力分析债权转让后,原有的担保效力如何,相应的担保措施是否依然安全有效?
(一)保证担保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据此,如果拟转让债权随附的保证合同未明确禁止债权转让或未明确不承担担保责任,则债权转让后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对债权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
(二)抵押担保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我国实行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若未办理变更登记,抵押权还会对受让人有效吗?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中,并不包含主债权转让的情形;《合同法》亦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便可生效,若要债权转让人配合变更登记才能生效,显然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即可依法取得主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无需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贯彻了前述立法精神,该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
鉴于物权公示原则及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角度考虑,未办理变更登记可能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障碍 。此外,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亦可防止原抵押权人私下撤销抵押登记 。据此,建议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受让人的利益 。
(三)质押担保
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转让时,动产质权一并转让并对受让人继续有效,但需满足交付并占有的前提 。
权利质权以权利凭证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质权是否需办理变更登记,才对债权受让人继续有效?对此,《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未做明确规定 。按照前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动产质权的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权,此外,根据前述对《合同法》等法律立法精神的分析,除非进行特殊约定,权利质权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并有效 。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目的在于,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而非单独对其中某一项债权做担保 。如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就要考虑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以及若几个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第三人时,最高额抵押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