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拆迁补偿有诉讼时效吗

【追讨拆迁补偿有诉讼时效吗】 国家规定对被征房屋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即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那么追讨拆迁补偿有诉讼时效吗?
我家祖屋于1958年因私房改告而由房管部门代管经租,一直到1999年,房管部门才把房子返还给我家,我们在返还时才清楚地明白,房子早就在1996被发展商拆迁,但房管部门叫我们自己向发展商追讨,我们一直屡次亲自上门与发展商追讨没有结果,请大家谈谈专业意见:
一.追讨拆迁补偿是否有诉讼时效的规定?房子发还到现在已经差不多五年了,我们还能够向发展商追讨吗?
二.房管部门在代管经租期间私自与发展商达成拆迁协议,能不能也追究其责任呢?
三.发展商一直说只愿给我们回迁房,不肯作价补偿,而我们只想要补偿不要房子,我们的要求合理吗?
小编的一些浅见:
一.所有的诉讼都有时效限制,例外也是在时效规定内的例外 。但本案中,如果你能有证据证明在你提起诉讼之前两年内你曾向对方提出请求,则不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二.房管部门当然应该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发展商不知道房屋不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而订立协议的话,则只能由房关部门承担责任 。如果发展尚与房管部门在订立协议时知道房管部门无权处分该房屋,则他们应该对你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作为代理人,房管部门的代理权限为管理与出租,而不包括处分 。其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该由其自己或者与发展商连带承担 。
三.你们的要求当然合理 。由于你的房屋属于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当房屋已经拆迁而使得返还房屋成为不可能时,对方应该以货币形式赔偿或者其他你们能够接受的实物进行赔偿 。本案中,你们只愿意接受补偿,这是合理的 。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与补偿方式都有哪些呢?欢迎您登陆的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库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