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 合法权益 , 依据《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制定本守则 。
第二条 凡进入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
第二章 票务规则
第三条 乘客凭有效车票进入地铁付费区,接受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 。实行一人 一票制, 一张车票不可多人同时使用,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 进、出闸 。
第四条 持单程票乘车,应当在发售车站当日(当日指售出运营日)乘车,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单程票未进站使用的,可在发售站当日按规定办理退票;持储值卡乘车 , 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
第五条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取全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票款,并可处以全线网最高单程票价5倍金额的罚款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采取其他逃票方式乘车行为三次以上的 (包含三次),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
第六条 乘客每次持票进闸到出闸时限为210分钟,超过210分钟的,补收全线网最高票价的票款 。超程的乘客应补交超程票款 。但因轨道交通故障或者意外事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
第七条 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现役军人可凭有效证件享受相关票价优惠政策 。
第八条 1名成年乘客可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 。
第三章 乘车规则
【2023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九条 禁止携带以下物品进站乘车:
(一)国家管制的器具,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
(二)宠物、家禽等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的除外;
(三)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四)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或超重行包;
(五)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及其他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物品 。
第十条 每位乘客随身携带物品总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总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列车拥挤时,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强行上车 。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识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阻断运输;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在车站、列车内互相推挤;
(五)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等;
(六)使用自动扶梯运送大件物品;
(七)倚靠列车车门、站台门;
(八)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轨道交通指示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监视等设备;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维护车站和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擅自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便溺;
(三)在车厢内饮食 , 婴儿喂食、特殊病人进食、病人服药除外;
(四)在车厢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五)在车站或者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推销、捡拾垃圾、躺卧、踩踏座椅;
(六)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活动;
(七)在车站、车厢内揽客、拉客、兜售商品;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九)使用燃油、燃气类的轮椅等代步车;
(十)大声喧哗、吵闹 , 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十一)其他影响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醉酒者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人的陪护 。无人陪护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
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 , 自觉维护车站和 列车内秩序:
(一)使用自动扶梯时,应站稳,握好扶手,同行人应照顾好老人和儿童 , 不得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上逆行、嬉戏、打闹;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电梯满员时不得强行进入;
(二)进出闸机时,应排队有序依次通过,并与前方乘 客保持合理间距;
(三)在站台安全线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列车 停稳后乘客遵从先下后上原则 , 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四)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 灯亮 , 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
(五)在站内行走、搭乘电扶梯、进出列车时,乘客要 注意安全,不应看手机;
(六)乘客应当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 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 因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乘客和其他进入车站的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配合轨道交通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并强行进入车站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临时停运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乘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生突发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 , 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 , 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 , 按《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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