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 , 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 起付标准:在市内一、二、三级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 元、600 元、900 元和1200元 。
(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 、75%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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