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有关机动车予以报废处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 ,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 , 对下列查扣的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或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手续,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公告,请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河口大队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将予以强制报废注销,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 。
【河口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有关机动车予以报废处理的公告】
河口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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