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温州永嘉县人才住房常态化配售申请最新消息


2023年永嘉县人才住房常态化配售申请公告
为加快集聚各类人才 , 共同建设美丽永嘉,根据《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温委办发〔2022〕69号)、《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温住建发〔2023〕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政策衔接,开展我县人才住房常态化配售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
配售人才住房的申请人为全职在我县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ABCDEF1类人才(按《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2022)》<温委人〔2022〕1号>执行) 。
(二)在职要求 。
申请人已与在永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 , 且已以在永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 。
(三)住房要求 。
ABCDE类人才本人及配偶在温州市区及永嘉均未享受过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F1类人才本人及配偶自2019年12月24日起在温州市区及永嘉均未拥有过住房或累计拥有过的住房面积少于60㎡,且均未享受过温州政府购房类优惠政策;申请人2019年12月24日(含)之前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2019年12月24日之后离异的原配偶名下拥有的住房计入申请人住房核查范围 。
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仅限申购一套 。
二、申请流程
(一)单位申报 。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初审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及配偶均需提供材料且在各自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 , 再由用人单位登录“温州人才之家”(网址:https://reward.wenzhou.gov.cn/wzrc/)--“申报事项”--“人才住房配售”进行填报申请 。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后,点击“调取人才码信息”,获取人才资格信息(人才码请先行登录“温州人才之家”认定),按提示填报单位及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与在永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全职聘用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3)已以在永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且目前为在保状态(申请人可在浙里办查询下载);(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5)申请人婚姻状况材料;(6)单位公示无异议情况说明;(7)已注册的温州人才码电子证书 。

永嘉县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
(二)并联审核 。
县委人才办牵头会同人力社保、科技、教育、卫健等有关单位进行人才资格审核,县住建局对人才住房资格进行审核 。人才层次信息以审核时人才码注册数据为依据 。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婚姻、社保等信息以审核时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 。常态化配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以三个月为一个周期循环开展配售工作,各联审部门应于该期申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名单经县住建局和县委人才办确认后予以资格准入登记 。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住建局根据资格审核通过人才数情况,在“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永嘉县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选房通知 。
(三)选房认购 。
配售选房认购实行全过程公证 。同期A 类人才按申请时间优先认购选房 。无住房人才安排为第一批次认购选房,有住房人才安排为第二批次认购选房 。第一批次选房完毕后再进行第二批次选房,同批次内按人才层次类别 B 类、C 类、D 类、E 类(正高或博士优先)、F1 类顺序开展选房,同批次同类别人才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开展选房 。
(四)售价标准 。
配售型人才住房按人才层次类别享受相应面积和折扣优惠 。其中经认定的 A 类人才可赠送 141-190 ㎡配售型人才住房;BC 类、DE 类、F1 类人才分别享受配售 140 ㎡、120㎡、90 ㎡面积标准的 人才住房,购买价格分别为备案价(核定价)的 50%、60%、70% 。认购标准:①100㎡(含)及以下为F1类认购标准;②130㎡(含)及以下为DE类认购标准;③150㎡(含)及以下为BC类认购标准;④141㎡(含)-190㎡(含)为A类赠送标准 。人才认购房源面积超出人才层次应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备案价(核定价)100%计收购房款 。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资格且共同申请的,超出人才层次应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主申请人人才层次享受折扣优惠 。

(五)合同签订 。
申购人应凭配售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自收到签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指定地点签订《购买人才住房承诺书》、《永嘉人才住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 并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 。申购人如需增加配偶为房屋共有人,还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申购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不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本次申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三、房源情况
常态化配售房源以2022年(第三批)剩余房源为主,后续根据人才房建设投用情况 , 适时充实到房源库 。
四、应知事项
【2023年温州永嘉县人才住房常态化配售申请最新消息】(一)所称的用人单位:①在永机关事业单位;②县属国有企业;③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永嘉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
(二)所称的全职工作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②每年在永工作满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放宽至6个月以上) 。③国内人才统一要求以在永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永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④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其中院士(AB类人才)、“瓯越鲲鹏计划”“瓯越海智计划”和海外工程师对象未满70周岁;⑤除永嘉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 。认定为派遣来永、退休返聘、柔性引才类别的,不属于全职 。
(三)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以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等确定 。

(四)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 , 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永、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应按住房产权行政限制后在永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享受的优惠折扣金额 , 由用人单位负责退回,退还后所购人才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 。
(五)政府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是指:(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 , 包括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 。(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 。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购房类住房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
(六)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
(七)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 。符合人才住房配售条件的租房补贴对象在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人才住房补贴优惠政策,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 。符合人才住房配售条件的配租对象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 应及时腾退承租的人才住房,特殊情况可根据配售人才住房交付情况要求申请租房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租金按全额标准收取,过渡期每期不超过12个月 。
(八)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不再向本人继续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未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或补差的不再领取 。
(九)本公告的人才住房配售房源户型面积为预测面积 , 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备案单价以方案公布的价格为准;开发企业提供的户型图仅供参考,最终以买卖合同及附件和政府最终审批文件规定为准 。
(十)具体楼盘项目详情、不利因素、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跟开发企业约定的事项 , 请务必在申报前咨询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详细了解 。
(十一)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 , 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报送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十二)未尽事宜,以相关发布的文件为准,由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
联系电话:县委人才办67235260,县住建局67952265 。
附件:
1.2023年永嘉县人才住房常态化配售房源表.xls
2.温州市人才目录分类(2022版).docx
3.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一版)和温州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急需紧缺人才目录(2020).docx
4.(XX 单位)符合2023年永嘉县人才住房常态化配售初审条件人员名单公示.docx
5.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docx
6.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