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处罚相关规定: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 。规定适用对象为:
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 , 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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