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前 ,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局业务科室中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业务科室(养老科、扩覆办)应做到随到随办,并做好凭证的留底和登记工作;
2、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未开具《参保缴费证》,可由就业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上述工作均由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3、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业务科室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其中业务科室在10个工作日内将《联系函》生成并交收发员 , 并且要做好《联系函》的留底和登记工作 。收发员在收到后应以挂号信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同时也要做好登记工作(详细记录发信时间,保留发信的相关票据);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业务科室办好转出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表中个人帐户记帐年份要求按自然年度办理),办理基金划转,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备份参保人员有关信息] 。其中,业务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生成好《信息表》并将此表分交财务科和收发员,财务科和收发员在收到《信息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基金划转和《信息表》的寄出 , 同样地,财务科和收发员均应对此做好留底和登记工作 。
【九江市社保转移 九江社保转移办理流程及材料】
5、业务科室每星期对转移业务做汇总,并分别送财务科和收发员,财务科和收发员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基金划转和信息表寄出手续;财务科应于每星期一定时公布上星期转移到帐情况,业务科室则根据到帐情况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
6、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好接续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此项工作由业务科室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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