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 泰安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 泰安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对象

一、参保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同步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鉴定通过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
二、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六个月以上,病情基本稳定,按照国家评审标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国保办发[2021]37号),经评估认定为失能人员照护需求等级3级、4级、5级(分别对应重度失能一级、二级、三级)的失能参保人员,以及符合重度失智评定标准(精神障碍除外) ,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的,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重度失智人员的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结算标准等参照重度失能人员三级的标准执行 。参保人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护理保险费的 , 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之月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


三、申请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前提条件
参加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各种原因(精神障碍除外)导致重度失智等导致长期失能,生活不能自理 ,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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