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清远房地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清远房地产支持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工作部署 , 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确保出让地块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 。
二、对已出让但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调整为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将调整后规划条件重新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分期实施的商住项目,在符合上位规划、产业政策且满足配套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评估论证并按程序审核后可以适当降低商业指标比例 。


三、规范房地产项目用地红线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相关工程建设、报装接入、设施维护等收费,取消不合理、不合规收费 。
四、优化商业贷款住房套数认定,居民在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区)及其他县(市)新购住房的 ,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将所在区域的住房纳入套数核查范围 。居民将自有住房用于长租,承诺租期不少于5年或提供租赁合同租赁不少于3年,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原则上一个家庭只核减一套 。

五、积极开展团购商品房系列活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产业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或其他不特定群体组织集中采购,提供优质房源 。
六、开展乱停车专项整治 , 规范市区道路车辆停放秩序 。
七、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公开房源信息,加强风险提示 。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和房地产项目销售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 。研究建立房地产经纪(中介)人员实名认证系统,严厉打击违规销售、违规分销等扰乱房地产市场行为 。
【关于进一步优化清远房地产支持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