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养狗伤人怎么处理
根据《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
第四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轻微伤害且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并对损害赔偿协商一致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轻微伤害以上的损害且当事人之间对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伤害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兰州狗咬人伤人怎么处罚】
来源:兰州公安(http://gaj.lanzhou.gov.cn/art/2016/9/6/art_6213_1024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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