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基础上,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给予进一步保障 。一个结算年度内 , 参保居民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0-10万元(含)的部分 , 基金支付60%;10-20万元(含)的部分,基金支付80%;20万元以上的部分,基金支付90% 。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各费用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国家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治疗周期)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国家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 , 不设起付线,由居民医保基金报支70%;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国家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参照乙类药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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